广东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三备案”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三投票”:即在推优、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环节进行无记名投票。
“五公示”:即对提交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五个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答辩”:即组织拟转正的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三备案”:一是党支部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二是党支部讨论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三是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年满十八岁的本校师生员工(中国国籍)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一般向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公示入党申请人员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党员同志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可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方式),了解基本情况,向入党申请人介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指明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经过1个月以上帮助教育、觉悟较高、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同志中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通过团组织推优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含每半年的培养考察情况);
(四)指导入党积极分子撰写自传,督促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按时向党支部提交思想汇报;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二级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各分党校每年至少应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考察期为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入党动机、政治立场、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对表现一般的,要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一)听取党员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二)听取群众意见,可采取民意测评、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应当采取民意测评方式,参会人数应当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4/5,同时还要通过个别谈话或书面方式征求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研究生导师等熟悉该生的有关老师意见。
(三)本单位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党员座谈会、群众座谈会可合并召开。
(四)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基本学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一)全日制本科生:二年级学生应当成绩优良,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最近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排名须居本班或本专业前40%且无补考科目,并获得校级(以学校名义发文)以上奖励;在社会服务、社会公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其他方面认为确实十分优秀的学生,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其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可放宽到50%。
(二)全日制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不含新生);中期考核优秀;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的,须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1篇,博士研究生2篇);获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等称号。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政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的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负责,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审查)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自传、思想汇报材料(至少4份)、政审材料(含政审综合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整理装袋,指定专人(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对发展对象的条件、材料、手续等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
(二)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教职工发展对象根据需要可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
(三)上级党委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上级党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四)二级党委(党总支)凭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名单,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党员人数,提出会议议题及相关要求,指定会议记录入员;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和对其的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二级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入党审批前的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批复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级党委审批结束一周内,应当及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入党宣誓。党委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做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督促其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二)党支部要严格要求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三)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间须每季度向党支部作1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四)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所在学院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毕业生去向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主要考察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预备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提前半个月);
(二)公示拟转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四)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五)党支部组织考察,形成预备党员转正书面考察报告;
(六)党小组讨论,提出能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
(七)支委会审查,形成能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
(八)支部大会逐一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九)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主要程序:
1. 会议主持人(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要求,指定会议记录入员。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3.党小组(或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表明是否同意按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是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批复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整理密封后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并转交接收党组织。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中学时期发展的学生党员资格认定。
(一)严格审查入党材料,符合入党条件、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承认。
(二)凡本人在中学读书,却由家乡党组织发展或突击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不足一年的、入党年龄不符合要求的、未参加入党培训的、未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党支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其思想、政策解释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材料的保存与归档。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系列材料,交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中,教职工(在编)正式党员材料交人事处;本专科学生正式党员材料交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研究生正式党员材料交研究生处招生与培养科。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应分别确定 1~2 个党支部为联系点,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自查一次,要重视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对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12月份根据当前党员发展工作的形势,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次年的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组织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综合平衡后及时向二级党组织正式下达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在每年的9月份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的发展计划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将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年度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
第四十一条 报送年度发展党员情况报告。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12月份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向市委组织部申请领取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党〔2006〕13号)和《关于学校党委〔2006〕13号文的补充通知》(党〔2007〕1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